百度 上海市锦天城(深圳)律师事务所唐敏莉律师表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法释〔2014〕5号的相关规定,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、假释案件,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、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、执行机关、被报请减刑、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,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,家属和律师是否属于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,这个就看每个法院的理解了,不通知也是可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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